(十五)促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买断、划拨等形式参与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国有林地的使用权和森林、林木资产可依法流转。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和森林、林木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确定其流转方式。其他森林、林木或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依法自主决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交易市场,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流转行为。对合法的流转行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要加强监管,坚决防止流转过程中发生乱砍滥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十六)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林业。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和境外投资者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和建设;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可以单独或合伙从事造林和育苗,其收益归个人所有。鼓励城镇下岗职工从事林业开发,对营造速生丰产林的,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一定比例的林业规费。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鄂部队和其他组织采取租赁、承包、划拨等形式,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和荒滩开展造林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认领荒山、荒地、荒滩,义务营造生态公益林,或者无偿认护树木、认育森林。
(十七)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林业体制改革,全面实行政企分开。积极试行将国有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政府承担。商品经营型林场和国有苗圃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林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之外的用材林、经济林、竹林和其他宜林地,可以采取合股、租赁、承包、拍卖等办法,实行“国有民营”。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和属地管理原则,解决国有林场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公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国有林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应享受国家扶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由当地政府纳入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所办企业彻底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