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进一步抓好绿化工作。要搞好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绿化工作。新建铁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必须对道路两旁进行同步绿化。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镇,要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镇)活动。城镇绿化要乔、灌、草、藤相结合,景观美化与实用相统一。结合农村小康建设,抓好“湾子林”建设,实行城乡绿化一体化。
四、加速发展林业产业,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十)加快调整林种、树种结构。通过开展经济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促进林种、树种结构调整。到2010年,全省杨树、国外松、板栗、中药材和其他经济林面积分别发展到1000万亩,竹林面积发展到500万亩。提高名、特、优、新经济林的比重,抓好经济林产品的精深加工,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十一)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在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加快林浆纸一体化发展。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特别是科技含量高、能填补林产工业空白的加工项目。抓好具有地方特色的观赏树种和花卉生产,到2010年,全省苗木花卉种植面积达到100万亩。积极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打造旅游精品。大力发展杂交野猪、梅花鹿、鳄鱼、林麝、野鸭、观赏鸟类等具有湖北特色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
(十二)积极培育产业“龙头”。根据市场需求、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建设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的产业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培育一批年产值过10亿元的带动农民致富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推动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
五、深化林业改革,推进林业经营方式和体制创新
(十三)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保持稳定;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并尽快核发林权证。退耕还林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发林权证。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依法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经营状况良好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经营状况不良的,可采取租赁、拍卖、托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经营。
(十四)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科学合理划定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措施。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商品林业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各级政府要按事权划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