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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规定中的“市地热管理处”统一修改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将“地热资源费”统一修改为:“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三)项修改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管理地热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年度开采指标,负责地热井打井审批和核发地热采矿许可证工作。”
  三、将第七条分为两条,修改为:“第七条 各类地热井打井审批的程序是:
  (一)申请地热井打井,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地热井打井申请书;
  2.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比例尺为1:2000的井位平面位置图;
  4.其他相关文件。
  (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地热规划、可行性论证报告,作出是否批准地热井打井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下达不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办地热采矿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申请地热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地热井完井报告;
  2.地热井竣工验收表;
  3.地热井抽水试验报告;
  4.地热井水质化验分析单;
  5.地热井测井资料;
  6.地热井施工监理报告;
  7.地热井泵站工艺流程图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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