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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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