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收入10%,其中柑桔、苹果收入15%;水产收入10%,其中珍珠收入15%;果用瓜收入10%;原木收入8%;黄连收入8%;其它应税产品收入的税率5%。对少数获利大或挤占粮田的产品收入,需要适当提高税率的,由市、地、州财政部门报经省财政部门审批,最高税率不得超过30%。
第六条 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办法,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产量比较稳定的产品,应实行定产征收。对中药材等产量不太稳定的产品和蚕茧等加工转化的产品,应实行随售代征。具体代征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同一品种不要实行几种征收办法,避免重复征税。
第七条 属第二条规定的农林特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纳税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核实批准,可给予减免或缓征农林特产税的照顾:
(一)科研单位属于试验研究的农林特产品;
(二)在非耕地上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初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品,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重点森工企业和当年亏损的森工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第八条 农林特产品计税收入总额全年不足二百元的农户,经纳税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核实批准,不征农林特产税,仍按原规定征农业税,即按同等土地粮食常年产量、税率计征。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的农林特产品仍按原规定征税,即:种植在耕地上的,按同等土地粮食常年产量、税率计征;种植在非耕地上的,按当年实际收入的3%计征。
除本办法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免征、减征和缓征农林特产税。
第九条 农林特产税列入预算管理。在保证完成省核定的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其收入全部留县、省、市(地、州)不参与分成。
农林特产税收入用于改田改土、开垦宜耕土地、发展粮食和农林特产生产的部分不得低于60%,纳入农业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各地可在征收的农林特产税总额中提取10%作征收经费。不再另征附加。
第十条 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有关征收管理事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商业、银行、交通、铁道、民航、邮电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