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
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2002年8月21日)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市政府决定更新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心城区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相关依据和原因
(一)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规定,协议出让土地的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政府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
(二)我市作为国家基准地价管理试点城市,2001年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标准已获国土资源部批准,调整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标准的条件已经具备。
(三)市政府《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激活土地二级市场。按照市场调整出让金标准,将有利于加强我市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
(四)1992年制定的按国有土地和新征土地分别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办法,已经不具备现实性,也不具备科学性和严密性。一方面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都属于国有土地,继续采用国有土地和新征集体土地分别确定出让金的办法,不符合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另一方面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断趋于合理和完善,继续以国有土地、新征集体土地分别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没有必要。
二、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