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
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2002年8月21日)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省纪委《关于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2]5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件精神,依法履行市政府对土地的高度垄断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责,建立政府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和统一收益分配的机制,实现中心城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土地征用
(一)征地主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是中心城区土地征用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定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征地机构。撤销原“成都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其职能划转到新组建的“成都市征地事务中心”。市征地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心城区内所有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负责被征用土地农民的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和各类附着物的补赔偿工作;按城市规划部门要求完成征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七通一平)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计划实施征用,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和实施。市征地事务中心承担征地后实施的具体事务工作,五城区和高新区国土资源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可承担征地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四)资金筹措。新征土地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储备中心来筹措,也可以由市和区政府共同筹措。对定向供地的特殊项目,可通过收取用地单位征地预付款来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