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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预防和
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研究计算机病毒的,应当在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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