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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预防和

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研究计算机病毒的,应当在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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