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
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1]2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
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一环路以内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他区域不得低于30%。不论地处何区域,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大中型工厂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大专院校、疗养院、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建设项目绿地率下限值乘以建设用地面积,构成建设项目基准绿地面积。建设项目基准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以交纳异地绿化费的形式减少。
第三条 凡临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道路交叉口及主要河道进行的建设项目,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还应按不小于基准绿地面积30%的标准,临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建设集中绿地,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绿地内侧分界线距相邻多层建筑的垂直距离不小于5米,距相邻高层建筑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0米;
(二)集中绿地最小宽度(幅)要求为8米;
(三)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之间不得以实体围墙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