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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申请代为办理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应按照规定与邮政企业依法签定委托代办合同。”
  二、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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