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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关于修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古海岸

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在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涉及保护对象的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必须持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提交活动计划,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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