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配置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并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投资。
第九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未配置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或原有环境卫生设施不适应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的,应当在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配置或改造,并应达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配置或改造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各负其责: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其自行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业主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由其开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的更换、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收集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使用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登记,并符合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格、厚度、颜色等要求的可降解专用垃圾袋盛装、收集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投放和收运袋装生活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区内的居民对其产生的袋装生活垃圾,应扎紧袋口,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并由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自行收运或统一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收运。
(二)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当日18时至24时,将其产生的袋装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对所投放的袋装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直接收运,并于投放次日8时前清运完毕。
(三)非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投放其产生的袋装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产生袋装生活垃圾的居民、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