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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2004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2000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29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逐步实现本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收运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是指对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使用专用垃圾袋盛装、投放、收运的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袋装的总体规划,制定本辖区生活垃圾袋装的分区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袋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房管、市政、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袋装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的袋装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 生活垃圾袋装的组织推动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工: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由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城镇各类市场内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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