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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事袋装生活垃圾收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包括物业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订立的生活垃圾清运合同;
  (三)拥有专用密闭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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