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经计划部门审批后,其经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 凡与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消防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其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整改火险隐息、添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设的费用,机关、事业单位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费用核销,也可以从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企业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或在专用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组织、制度,改善消防设施,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息,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村、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五)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取得优秀成果的;
(六)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给予处罚,处罚裁决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
第三十二条 妨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消防监督机构根据情况发出整改通知,超过规定期限不予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配置、安装、维护或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