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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失效]

  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实行消防安全达标认证制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时,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部门的力量。

第四章 城市消防规划与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共同编制。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应将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队(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增建,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使用。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并对工程防火设计负责。
  第二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参加建设工程设计审核时,按有关防火规范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文件进行防火审核。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发施工执照。经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防火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安装先进的、技术复杂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有熟悉消防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装工人,并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该许可证由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审核和签发。
  第二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验收。消防设施、设备未经验收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的业务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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