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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1995)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6月20日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第六条修改为:“依法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确认和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办理登记:
  (一)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地、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市(地、州)行政机关、市(地、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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