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省里每年划拨一定的经费用于水土保持建设。各级地方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水土保持经费。国家对贫困山区的扶持经费,也可安排部分用于水土保持建设。
国家安排的水土保持经费,主要用于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农、林、水综合治理工程材料、工具消磨、林草种籽、育苗和观测试验站(点)的试验研究费及技术改革等费用的补助。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治理水土流失所需的经费,基本建设单位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生产企业单位应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八章 教育与科学研究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各地应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国家《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通过报刊、广播、幻灯、电影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意义,提高对水土保持的认识,把防治水土流失变成群众自觉的行动。同时,大力宣传防治水土流失和管理养护水土保持设施的先进事迹。
第四十条 在农、林、牧、水和教育部门的有关大学、中等专业学校应开设水土保持专业或课程,大力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在普通中学和小学的有关课程中应有水土保持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第四十一条 农、林、牧、水等科学研究单位,应把水土保持科学的研究纳入科研课题。在重点研究水土保持应用技术的同时,加强基础理论和有关社会经济方面的研究,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科学依据。
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水土保持观测试验站。
第四十二条 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要开展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咨询工作,并协助社队培训农民水土保持技术力量和办好群众性的科研点,进行简易的观测试验,及时总结推广科学研究成果。
第九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第四十四条 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由水利电力厅主管,下设水土保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有关部门之间的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