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措施
(一)抓专项整治。深入抓好十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省级各牵头部门的具体整治安排意见要在2003年3月底以前下达到各市、州,并报省政府备案。
1.危险化学品安全。认真贯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及国家经贸委的有关规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隐患整治,取缔、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厂点,严把整治验收关,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合格后,有关部门才能核发生产许可证。
2.交通运输安全。全力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坚持和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坚持对公路客运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建立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驾驶员的管理制度。开展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和摩托车不带头盔的整治活动。推行“交警赶场”的工作方式和授权农村地区派出所协管交通安全等做法;推广荥经县和屏山县的经验,积极探索疏堵结合的路子。切实抓好乡镇道路的安全。继续开展农机安全监理检验、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机事故处理等工作。严把车辆检测关、注册关、考试关和教练员进入关。运用雷达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强化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监控。强化九环线绵阳区域内危险路段的隐患整治。水上交通要认真贯彻《内河安全条例》,抓好客船、客渡船、囤船、危险品船、渔船、自用船的水运安全工作,搞好重要河段码头建设和船舶动力提升工作。强化汛期尤其是第一次洪峰的水运监控。
3.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建立办矿安全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行安全条件评价制度。开展矿山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继续淘汰落后的生产力,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12字方针。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后,要逐矿进行验收。对非法的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关闭,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矿长都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
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督促各市州完成2001—2003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狠抓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同在一幢建筑物内的,必须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5.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和经销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厂点以及经销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销售点,严肃查处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行为。
6.继续深化森林防火安全,航空、铁路、管道运输安全,旅游安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省级各牵头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做好方案,统一部署,突出重点,严格要求,抓好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