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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3年1月16日 川府发[2003]2号)


  2002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2003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切实做好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一)全省共同责任目标。
  1.确保全省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
  2.特大事故在2002年的基础上力争稳中有降。
  3.全省各类重大事故下降5%,力争下降10%。
  4.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全省死亡人数低于7848人的控制数,力争下降5%。
  (二)各市、州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见附件1、3)。各市、州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企业业主及法定代表人、部门、行政首长三者的责任,继续推行和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及相关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省级有关责任部门伤亡人数控制指标(见附件2、3)。省级重点部门除完成共同目标责任指标外,还应会同有关市、州实现以下目标:
  省公安厅:万台车死亡人数不超过30人,高速公路死亡人数不超过226人;重特大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要稳中有降,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大事故。
  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明显加强,重大火灾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均要稳中有降,不发生特大火灾事故。
  省交通厅:水上交通不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要稳中有降。
  百万台车公里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因源头管理而造成的重特大事故发生次数不超过上年数。所属企业不发生特大事故。
  省经贸委、四川煤监局:死亡人数控制在648人之内。力争下降5%以上,国有重点煤矿不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地方国有煤矿不发生特大事故;小煤矿不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力争比上年下降10%。
  省政府目标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的中间监控和年终检查考核,奖惩兑现。
  (四)隐患治理目标。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排查事故隐患,于3月底前将排查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报省政府批准后,按事故隐患治理“三级管理”原则,列入2003年整改任务,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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