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继续增加改燃专项资金的投入。我市已确定自2003年至2005年,每年安排5600万元作为改燃专项资金。要千方百计用好这项改燃专项资金,特别是要确保居民供热小型燃煤锅炉拆除并网补助资金的全部到位。同时,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7号),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编制的近两年“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应将燃煤锅炉改燃并网项目作为优先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对燃煤设施污染实行限期治理,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凡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环保审查意见的项目,建设审批部门不予受理、不予批准。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节约能源的法律和法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环保监督和执法力度,督促基本无燃煤区内所有燃煤设备限期进行改造。凡不按规定期限改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燃煤设备,由环保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强行关停和拆除。
(五)把能源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工业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并可以按照超限额能源价值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市计委、市经委要分别抓紧完成产业结构规划和工业结构调整计划,明确责任并组织落实。
(六)我市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颁布,并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锅炉排放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超标单位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00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