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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严格项目管理,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批准建设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现有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单位要实行总量削减,制定并落实年度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方案,通过结构调整、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切实减少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这项工作由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一)凡2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改燃采用燃气的,免缴煤气增容基金的年限延长到2005年底;对改用燃气的锅炉外网供气设施工程费用,2-4吨/时锅炉减收30%,6-10吨/时锅炉减收40%。
  (二)为鼓励使用天然气,对用气户供气价格实行气量梯级递减气价。在现有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凡新增、改燃天然气的工业企业和公建用户,日用气量达到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外网供气设施由供气单位负责建到用户门前的规划红线。中压以上(含中压)用气户,凡带有压力温度补偿计量表的,按实际表数计量。
  (三)凡居民采暖锅炉改用电力的,应实行峰谷分时用电价格。在对改用燃气锅炉实施最高限价1.9元/立方米的基础上,为居民供热的燃气锅炉收费最高限价不超过1.7元/立方米。
  (四)凡列入“蓝天工程”实施计划要求供电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不含采用蓄能设备的用户)。采用电能替代燃煤锅炉的低压电力用户,低压供电容量标准由100KW放宽到160KW(不含采用蓄能设备的用户)。
  (五)10吨/时以下(含10吨/时)燃煤锅炉拆除并网缴纳费用,按不高于现行建设费用标准的80%收取。并网后原小锅炉房用地及水、电配套设施提供给并网单位使用。这项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具体协调。
  (六)凡列入“蓝天工程”治理煤烟型污染实施计划的变电站、调压配气站、换热站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商品房开发除外)。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的,参照《天津市货币安置拆除直管公产房屋补偿办法》(房管〔1998〕132号)执行。
  (七)涉及“蓝天工程”的电力、燃气、集中供热等工程项目,免交工程招标管理费、拆迁管理费、规划管理费、自来水增容费、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赔偿费,减半交纳施工污水处理费和渣土排放处置费。建设砍伐绿化树木的,按砍一补一执行;掘动绿地的,按破一补一恢复。需设电缆、管网挖掘一般道路的,按正常成本标准收取挖掘修复费;挖掘工程应尽量避免冬季施工或挖掘近5年内新建的道路,确需冬季施工或挖掘的,按挖掘修复费的1.5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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