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
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有效控制煤烟型污染,积极推进我市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按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津政发[2003]109号)和《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17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燃煤污染
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率;严格控制我市煤炭消费总量,对消费量较大的发电厂、大型供热站、煤制气厂以及大型工业锅炉,应积极采用洁净煤技术,并实施脱硫工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到2005年底全市建成区内基本完成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燃煤设施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改燃清洁能源优先使用天然气、电和水源热泵等技术。这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现有的工业燃煤、燃油(重油和渣油)锅炉及窑炉,要逐步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等。由市经委组织制定改燃计划,分期分批落实项目,落实资金,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现有大型公共建筑燃煤设施,必须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这项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严格控制发电厂和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全市各发电厂和10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必须逐步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并全面实施烟气脱硫安装工程,确保达到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这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