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和房屋共有权人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下,共有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下列房屋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章建筑;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购房人将预购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交付使用前转让给他人的,按照《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房屋,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房屋,并应当在有形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办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委托的事项、要求;
(三)委托费用和支付方式、时间;
(四)合同履行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双方可采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备案证明;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四)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执业规范及投诉电话等。
第十五条 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促成业务的;
(二)借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三)为禁止转让的房屋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