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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0年12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下发以来,特别是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我省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整顿土地市场,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违法批地、供地、非法转让土地或利用规划许可证、红线图等炒卖土地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有土地供地管理,严禁违法供地国有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必须逐宗备案并进入土地储备库,凡未“入库”的,不得进入供地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划拨供地目录》的规定划拨土地,其他用地必须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供地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小区办”、“城建办”、“干道指挥部”等任何单位不得违法批地、供地。严禁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方式、供地地价,严禁扩大划拨供地范围和协议出让范围,严禁为无项目的开发商违法供地、“圈地”。
  二、加强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严禁违法处置土地加强对国有企业土地登记管理,明晰企业土地产权。加强地价评估及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工作,量化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以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制国有企业只有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方可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三、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严禁农村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等手续。严禁以联建方式、集资建房等方式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农民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严禁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严禁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严禁以“果园”、“庄园”等名义进行招商和炒卖土地。严禁未经批准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渡假村、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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