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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计算机

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网络服务的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经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可以处警告或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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