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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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