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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五条合并,修改为:“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分析全市铁路道口存在的问题,制订有关规定和措施,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各区、县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铁路部门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
  (三)协同铁路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铁路道口重大事故;
  (四)组织检查铁路道口安全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铁路道口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培训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和监护人员;
  (五)统一管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经费;
  (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事宜。”
  二、将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市交通委员会的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改为“市交通委员会”。
  三、将第六条删除。
  四、将第十条删除。
  五、将第十四条中“天津铁路分局公安部门,负责本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工作。”修改为:“铁路公安部门负责铁路辖区内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工作。”
  六、将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负责处理铁路道口内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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