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土地出让金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部上缴当地市、县财政。不得任意减免出让金,不得欠收、漏收、缓收出让金。对于改变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须依法按程序报批并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对于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交清全部出让金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
(二)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中6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40%用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的收购储备。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审计力度,严禁坐支、挪用、截留出让金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业务费,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净额2%核拨。
(三)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依法按规定比例缴入各级金库,不得欠交、漏交、缓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严禁挪作他用。
三、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设立专门场所。设区的市在2001年底前要建立、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国有土地进行供地前应先进入土地储备系统备案。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必须在土地市场进行申报登记并挂牌交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建立和完善地价体系,严格地价管理
(一)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把建立和完善地价体系作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定期对城镇基准地价进行更新与平衡,作为制定地价管理政策、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评估宗地地价、引导土地利用和使用权流转、制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的依据。根据基准地价和市场地价水平,积极开展标定地价评估工作,把标定地价作为确定租金额或抵押金额、核定单位占有国有土地资产量、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的依据。各宗地标定地价只能围绕同级别、同用途基准地价的30%上下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