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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
(2001年5月29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非法出让土地、大量土地收益流失和被挤占挪用等现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管理,严禁非法出让国有土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出让,依法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禁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由规划部门提供具体地块的用地指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提供地块
  (二)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有两者以上竞标的均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总面积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严格按照地价评估、集体审核、结果公开的程序加强土地出让价格管理。确定土地协议出让价格、招标拍卖底价等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研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价格应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和市场地价水平评估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且政府收取的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划拨土地转为有偿使用的,按评估基准日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但政府收取的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差额部分的40%。申报特殊情况用地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从2001年7月1日起,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行统一合同文本、统一编号、统一印刷、逐宗备案的管理制度。
  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严禁土地收益流失和被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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