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四川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上述机关在编工勤人员及退休人员享受医疗补助政策。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并实行自收自支后,可比照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实际筹资水平不应低于上年度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的2%。
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包括以下用途:
(一)对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以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
(二)对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方式和标准由各地确定。
(三)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人员。各地不得自行扩大医疗照顾范围,医疗照顾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地确定。
五、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也不得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其它社会保险基金。
六、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同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筹资水平、补助项目和标准以及医疗照顾对象的补助项目和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其他省级单位和中央在川单位公务员补助的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按所在地规定执行,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的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