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立即进行一次自查自纠,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出有违规制定执行税收先征后返或变相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的,或者对各种税收违规问题拒不纠正擅自保留的,或者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继续违规出台税收先征后返等政策的地区和部门,省政府将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扣减该地区、该部门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对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和省级税收作为地方税收入库的,除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四、再次重申,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政府向国家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
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
(国办发[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0年元月,国务院下发《关于
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
2001年2月至4月,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组织力量对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广东、福建、湖北、江西、山东等9省(市)贯彻《通知》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各地在《通知》下发后,分别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对本地区自行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进行了检查纠正,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有令不行,甚至继续出台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严重扰乱财税秩序,损害国家税政统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一、清理工作不彻底,2000年后继续执行以前年度制定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广东7个省(市)及其部分地区共有30项以前年度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仍在执行,2000年已对2149户企业减税、免税、返税11.93亿元。其中:根据吉林省政府1999年有关会议纪要规定,吉林省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所得税定额上缴办法,2000年执行定额上缴1000万元,超过定额部分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上缴给森工集团。该公司2000年度累计向森工集团上交企业所得税855万元,没有依法缴入国库。大连经济开发区财政税务局根据1998年大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对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法定33%税率计算,2000年少收企业所得税4842万元。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沪财税收〔1996〕2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等4户企业享受免征18%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00年度免征上述4户企业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2124万元。福建省地税局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1998〕6号)规定,2000年下达了《关于下达第一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名单的通知》(税政二〔2000〕73号)和《关于下达第二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名单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5号)2个文件,并对高新区“区外企业”以及虽在高新开发区内但已超过免税期限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64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