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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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