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