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建要求
(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的通知》(川府发〔2001〕29号)和《通知》的要求,切实提高旧区改建的档次和品位,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在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改建。努力做到规划高起点、设计高水平、施工高质量。
(二)旧区改建应当同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优化城市布局。按照规划迁出有严重危害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充分利用腾出和闲置的土地,扩展文教卫生和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增加居住用地、城市绿化和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加强水、电、气、通讯、道路基础设施和环、卫等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市容景观和交通条件。
(三)旧区改建应根据城市的经济实力、技术水平、区域特点等因地制宜进行。注意改建区与保留区、改建项目与保留项目之间的风格、形式、色彩等方面的协调,使新建筑与旧建筑在体形、风格、色彩、质感及建筑物外部空间处理等方面相互协调。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旧区改建应依据保护规划实施。少数民族地区的旧城改建应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具有历史传统、地方特色、自然景观与现代化设施和谐统一的特色城市。
(五)把城市旧区改建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统一协调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水、电、气、通讯、道路、环卫、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将城市旧区改建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大对城市旧区改建资金的投入力度。对各地城市旧区改进实施计划和年度目标的进展情况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六)严格按照《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开、公正、公平地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妥善解决拆迁安置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城市旧区改建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城市旧区改建。
附件:四川省百城旧区改建名单
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