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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百城旧区改建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百城旧区改建方案的通知
(2003年1月15日 川办发[200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百城旧区改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四川省百城旧区改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旧区改建的通知》(川府发〔20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在“十五”期间,以人为本,加大改造城市环境力度,调整布局,重点加强旧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的综合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对外开放的投资环境,推进全省的城镇化进程。
  二、改建范围
  100个城市(18个地级以上市城区,6个县级区,10个县级城市,66个县城)中的旧区,即: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城区。
  三、改建原则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详细规划的具体要求,针对所要改建的区域,制订出详细的改建计划和改建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的建设程序,调整布局,分期实施,成片开发。逐步改善居住环境和交通运输条件,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四、改建标准
  (一)改建后的城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达到城市详细规划的要求。城市的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环境更加优美,主导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辐射力、吸引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得到更大的增强。
  (二)适度降低城市旧区的人口密度,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城市各项功能协调,绿化配置合理。人均道路面积、人均绿化面积、供水、排水、环卫设施和城市消防、抗震、防爆、防洪以及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方面均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
  (三)旧区改建中,同步实施城市“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并达到《四川省城市实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评价体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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