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性费用时,均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将第三条中的“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第六条、第十三条中“物价检查机构”改为“价格管理部门”。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