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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2004修订)

  第七条 区县各商业行业联合会、协会是由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商业企业参加组成的商业行业社会团体,接受市各商业同行业联合会、协会的指导。
  第八条 市商业联合会和市、区、县商业行业联合会、协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企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引导会员合法经营;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会员进行行业道德教育,监督会员遵守行业公约和商业道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提高企业信誉;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研究、交流商业经济理论和业务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参与业务技术考评,帮助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为会员协调关系,疏通购销渠道,组织同行议价,开拓经营门路,拓展贸易往来;
  (六)参与研究商业行业政策、行业规划,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市和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商业行业联合会、协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市和区、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提供商业企业开业、转业、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等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守下列行业管理规定:
  (一)服从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二)接受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合法经营;
  (三)执行服务规范、服务规程和行规公约,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定期向所在区、县商业办公室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商业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社会团体均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服务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经营者,各级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应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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