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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第八项删除。
  二、将第五条删除。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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