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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3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002年11月22日 川办发[2002]39号)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财库[2000]1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四川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项目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在编制2003年部门预算时,对用于采购属于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资金,须按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属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并将采购实施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列入《四川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货物类批量采购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确定一定期限内供应商的服务类采购项目,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本目录发布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在本目录之外增减当地的集中采购项目,调整当地的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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