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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一)定期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三)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灾难备份建设,实施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四)与本单位政务信息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进行电子政务建设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体系,对各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绩效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可以采用外包或者托管模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各类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参与电子政务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从事违法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该行政机关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要求;
  (三)不按照政务信息交换计划提供、交换政务信息或者提供、交换不及时的;
  (四)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
  (五)应当免于公开的政务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六)将应当免费下载的政务信息,通过键连收费网页等方式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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