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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由政务外网、政务内网和政务门户网站三部分组成。
  政务外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非涉密政务信息交换和业务互动提供网络支持。
  政务内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涉密政务信息的交换提供网络支持。
  政务门户网站由市人民政府主网站和各行政机关子网站构成,是通过因特网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交互式信息网络平台。
  第九条 行政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利用已有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
  第十条 本市建立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机制。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指南,并推动实施。
  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和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现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息的共享。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建设本市重点基础性数据库。
  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本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并编制本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政务信息交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务信息交换计划,通过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务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政务信息,逐步实现公共管理事项的网上申请和办理。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本机关的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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