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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电子政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领导责任制,推动电子政务发展。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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