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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拖拉机上道路从事运输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轮式拖拉机左右制动踏板必须联锁牢固,挂车必须安装汽(油)刹车装置。挂车内严禁载人。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农机监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扣驾驶(操作)证、号牌的处罚。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可合并处罚,但罚款合计不得超过五十元,吊扣驾驶(操作)证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驾驶操作时有妨碍安全驾驶、操作行为的;
  (二)自走式农业机械和配套机具从事农田作业时乘坐儿童或在未设座位的地方乘坐人员的;
  (三)施撒农药时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具的。
  第二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一至十元罚款;并可扣押驾驶证(操作证)一个月:
  (一)不携带驾驶证、操作证、行驶证、准用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应安装号牌的机具,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挂车后箱板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与拖拉机号牌号码不相符合的;
  (四)脱粒或农副产品加工场所无消防设施的;
  (五)在有易燃物品的地方,违反禁火规定的;
  (六)违反安全用电操作规程的;
  (七)从事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作业违反规定的;
  (八)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和性能的。
  第二十三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十至十五元的罚款,并可扣押驾驶(操作)证一个月:
  (一)购买农业机械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二)喇叭、刮水器(无驾驶室除外)、后视镜不全或失灵的;
  (三)在机具运行或作业中清理杂物、检修机具的;
  (四)机具作业时擅离岗位的;
  (五)不按规定牵引车辆或拖带农具的。
  第二十四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十五至二十元罚款,并可扣押驾驶证、操作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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