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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要认真抓好本单位、本系统职工的教育管理,维护好本单位、本系统的治安。县以上人民武装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组织民兵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职能作用,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在群众性的自防自治活动中,各单位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
  四、要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维护社会治安。要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人有责,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义务,教育子女遵纪守法是公民的责任。要鼓励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大力表彰奖励在社会治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动人员,妥善安置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负伤、致残的人员,从优抚恤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牺牲人员的家属。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形成群防群治网络,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化。
  五、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建设、要改进管理和防范措施,改进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经费装备等方面给予政法机关支持,努力改善其执法条件。政法机关要努力提高干警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加强执法检查,严惩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人员,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六、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要经常检查监督。要进一步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监督实施。要定期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汇报,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重点视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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