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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在我省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结合四川实际,特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顺利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人民要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深刻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充分地动员和组织起来,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措施,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以在我省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稳定社会治安秩序,控制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改变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减少社会丑恶现象,使人民群众确有安全感的基本目标。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要继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要把在我省危害突出的抢劫和重大盗窃,拐卖妇女儿童,流氓团伙,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重大诈骗、严重经济犯罪等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并长期坚持扫除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六害”的斗争。
  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普法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法制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各项治安防范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旅馆饭店、舞厅酒吧以及文化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加强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治安整顿;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调解和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违法犯罪,要加强监管改造工作,坚持对违法犯罪人员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由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实行分类指导、重点治理、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亲自动手,真抓实管,推动工作落实。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制挂起钩来,实行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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