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支持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清理占用军地住房的通知
(2000年12月1日)
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心的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密切配合,积极帮助解决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协助部队把这件利军利民的大事办好。为此,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军地双方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精神,凡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队人员(含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现租住军队公寓住房的按无房户对待,夫妻双方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以及房改有关优惠政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的,向其所在工作单位申请计领,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已在地方购买房改房的,购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差。
(二)地方人员购买军队住房有关问题。
现住部队营区的复员转业人员、已故军人子女、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地方人员,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的,在部队房源充足、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住房。现住房位于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购买现住房,售房办法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通知和成都军区联勤部〔2000〕联营字第284号通知执行。现住房不在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或地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退出现住房)。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通知和成都军区联勤部〔2000〕联营字第283号通知执行;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或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申请行政划拨土地的,要给予支持,对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减免的费税应予减免。
对军队分散单位、异地安置转业及离退休的军队人员需要购买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并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