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
(粤府办[2004]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重视抓好资源节约工作。我省人均资源占有量少,部分行业和地区资源利用效率低、浪费大、污染重,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对缓解我省资源瓶颈制约、减轻环境压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资源节约活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资源节约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协同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工作部署,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省经贸委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广电局、法制办、总工会、团省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资源节约协调机制,加快制定全省资源节约活动方案,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指导和推动资源节约活动深入开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