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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确保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目前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具体担负着统筹县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管理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是否真正落实教育管理责任,直接关系到当地的教育发展水平,关系到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我省建设教育强省、文化大省和经济强省的大局。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教育管理责任,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粤府〔2004〕4号)的有关精神,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推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全面健康发展,为广东建设教育强省、文化大省和经济强省创造坚实的人才基础和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依法督导,完善制度,认真做好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根据本通知要求和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各地要在过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确保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健全考核督导制度。各地要切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督导制度的通知》(粤组通〔2003〕43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督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组通〔2003〕64号)中的有关要求和考核标准,进一步健全考核督导制度,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对各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的实绩考核,确保各项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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