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政策,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16.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快制定和完善《
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地方性配套文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措施,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
17.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支持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资体制。对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财政、税务和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从2004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市、县政府要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18.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预警机制。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大量使用单位,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条件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要就近与有关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加强区域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要加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19.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把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针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组织科研攻关。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科技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五、加强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0.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或者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建立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打击取缔的责任体系。发现县(市、区)有2处、乡(镇)有1处非法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生产场所,将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