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确保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通过提取安全措施费用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事故,承担责任。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类企业必须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以下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工种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工作标准,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各生产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和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三、健全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9.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及所需人员编制,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加以解决,具体按照有关程序审定办理;乡(镇)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正常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10.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调查程序,准确定性,从严处理,切实严格执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